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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洪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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