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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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