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