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丁○○
甲○○
乙○○
被 告 丙○○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