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阿爾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5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