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邱惠貞即益荿家庭五金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
95年度促字第1757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17,940 元,應繳
裁判
費新臺幣60,5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598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