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9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 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