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甲○○
辛○○
己○○
乙○○
庚○○
前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丙○○因本院民國96年
度訴字第223 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7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6 萬零4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