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金額轉換■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 ---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不爭執事項: 1、坐落屏東縣○○鄉○○段第411-1 、411-2 、411-3 、 412-1 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 2、被告所有房屋現占用原告上開地段土地,如96年8 月1 日屏 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A 部分、面積2 平方公尺;B 部分 14平方公尺;C部分1平方公尺。 二、爭執事項: 被告是否有權占用使用系爭土地? 五、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其勝訴部分,經核並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其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第1 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 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 記 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