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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      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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