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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秋淑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洪酉吉 │臺灣中小企業│96年1月31日 │18,100元 │AU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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