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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7 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許玉雯 │土地銀行潮榮│96年1月8日 │10,000元 │FD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許玉雯 │土地銀行潮榮│96年1月8日 │10,000元 │FD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許玉雯 │土地銀行潮榮│96年3月1日 │100,000元 │FD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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