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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4 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 1 │馮超俊 │合作金庫銀行│96年3 月1 日│ 210,000元 │ SE0000000 │ │ │ │北潮州分行 │ │ │ │ ├──┼────┼──────┼──────┼──────┼──────┤ │ 2 │馮超俊 │合作金庫銀行│96年3 月1 日│ 72,400元 │ SE0000000 │ │ │ │北潮州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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