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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4 張,因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96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 國96年2 月16日中國時報第E1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96年8 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顏進得 │陽信商業銀行│96年2月28日 │23,700元 │AC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 │002 │曾秋蘭 │台北富邦商業│96年2月28日 │6,500元 │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003 │王墩山 │土地銀行潮州│96年2月25日 │28,500元 │BKB0000000│ │ │ │ │分行 │ │ │ │ │ ├──┼──────┼──────┼──────┼───────┼─────┼──┤ │004 │潘新協 │華南商業銀行│96年3月31日 │96,850元 │0000000 │ │ │ │ │潮州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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