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4 張,因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
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
院96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
國96年2 月16日中國時報第E1版登載公告,
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96年8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顏進得 │陽信商業銀行│96年2月28日 │23,700元 │AC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
│002 │曾秋蘭 │台北富邦商業│96年2月28日 │6,500元 │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003 │王墩山 │土地銀行潮州│96年2月25日 │28,500元 │BKB0000000│ │
│ │ │分行 │ │ │ │ │
├──┼──────┼──────┼──────┼───────┼─────┼──┤
│004 │潘新協 │華南商業銀行│96年3月31日 │96,850元 │0000000 │ │
│ │ │潮州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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