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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9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南華企業行 │合作金庫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張漢清 │屏南分行 │ │ │ │ │ ├──┼──────┼──────┼──────┼───────┼─────┼──┤ │002 │鄭家和 │陽信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中正分行 │ │ │ │ │ ├──┼──────┼──────┼──────┼───────┼─────┼──┤ │003 │莊燕忠 │彰化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 │004 │林榮敏 │陽信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 │005 │林美雲 │陽信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 │006 │鍾金生 │台東區中小企│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屏東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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