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信利、劉啟烈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發支付命令,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固得裁定更正之。
惟支付命令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內容,為決定應否
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司法院第一廳71年5月10日(71)廳民一字第0353號函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參照)
二、查
本件支付命令將4,500萬元寫為4,500元,就支付命令本身記載觀之,既無從知其係誤寫
所載之內容,
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遽以裁定更正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