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苑君即正瀚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正瀚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正瀚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決議
解散並由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且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
茲檢附清算期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
,請准為清算完結備查等語。
二、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㈠結算
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
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且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
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13條所明定,因此法院審認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
而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即不得
准予備查,而應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
成清算事務。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能完全依
前揭規定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本院遂於100 年5 月10日以屏院惠民成字第
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 日
內補正⑴提經股東會及
監察人承認之清算完結後之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⑵若有賸餘財產之分配表。⑶清算人就任後
,於日報顯著部分刊登公告一次,催告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
申報其債權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100 年6 月10日合法送
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聲請人
迄今
猶未
補正
上揭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顯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