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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人就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苑君即正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正瀚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正瀚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決議 解散並由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茲檢附清算期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 ,請准為清算完結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㈠結算 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且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 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13條所明定,因此法院審認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 而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即不得 准予備查,而應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 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能完全依前揭規定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本院遂於100 年5 月10日以屏院惠民成字第 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 日 內補正⑴提經股東會及監察人承認之清算完結後之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⑵若有賸餘財產之分配表。⑶清算人就任後 ,於日報顯著部分刊登公告一次,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申報其債權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100 年6 月10日合法送 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猶未 補正上揭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顯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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