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
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辛德安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亞盈
被 告 陳振豐
賴賜深
賴其羣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嘉添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劉佳麟即劉雪鳳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 告 陳國隆
被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樓之1
被 告 林俊先
蕭清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