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國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 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辛德安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亞盈 被   告 陳振豐       賴賜深       賴其羣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嘉添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劉佳麟即劉雪鳳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   告 陳國隆 被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樓之1 被   告 林俊先       蕭清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