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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並非設於本院轄區, 惟依兩造間於民國97年3 月3 日簽訂之「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老埤農場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緊急防災工程工程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第2 條約定,工程地點即其債務履行地為「 屏東縣○○鄉○○路○ 號老埤農場」,因系爭契約涉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77,116 元 本息;嗣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538,926 元本息,僅係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含擴張小部分工程項目之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其訴之變更應予 准許。 三、原告起訴時主張其向訴外人蘇麗娟承租屏東縣○○鄉○○村 ○○路○○號南側約5 分地供載運土石通行之事實,並主張依 民法第227 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墊付之 租金36萬元;嗣就同一事實,陸續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民法第546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其請求權基礎,因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其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97年3 月3 日簽訂系爭契約,由被告委託原告承攬 「老埤農場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緊急防災工程」,內容為 老埤農場範圍內18座沉砂池之挖填、植生、既有排水設施 改善等工程與剩餘土石方之棄運處理,預計分四期施工。 原告於97年9 月19日完成第一期工程(編號T5、T6、T13 、T17 沉砂池部分),並於97年12月30日複驗完成。詎於 原告準備進行第二期工程前,屏東縣政府竟因居民反對及 民意代表陳情,於98年1 月13日決議暫停實施本件工程。 嗣經協調未果,原告不得已依系爭契約第15條所稱:「如 因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裁定,確認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 雙方得終止合約全部或一部分;……已完成工程及已進場 材料,由雙方核實互為找補。」之約定,請被告終止契約 ,被告以98年8 月24日98鳳土字第051 函覆同意終止契約 ,系爭契約遂告終止;惟該函併稱其結算後僅須給付原告 294,953 元部分,原告無法接受該金額。 ㈡依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被告就已完成工程部分,應給付 工程款3,064,272 元,明細如附表一之原告主張欄所示, 另就已進場材料即安全圍籬之材料尚未使用部分,應給付 材料費318,184 元,算法如附表二所示。就被告對此部分 有爭執者,分別說明如下: ⒈已完成工程部分: ⑴「沉砂池施作工程」(附表一項次1-5 、1-6 、1-13 、1-17)部分:原告已施作之沉砂池,自應以各座之 契約單價計算工程款。至被告所辯係屬「實作實算」 之計價方式,然依系爭契約第4 條約定「合約總價: ㈠本工程採總價承包……」,其詳細價目表,亦列舉 各座沉砂池之不同單價,均以「座」為單位,單價與 複價相同,故本件工程並非以實際竣工數量計價甚明 ,與系爭契約第14條關於工程變更之約定無關。 ⑵「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附表一項次2 )部分: 據本件工程設計監造人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製作之 97年10月(相當於第一期工程完工時)之施工進度表 顯示,「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實際進度為12% , 依詳細價目表,本項契約價格為471,032 元,原告即 請求其12% 之工程款。 ⑶「表土回填工程」(附表一項次4 )部分:前揭施工 進度表亦顯示,「表土回填工程」實際進度為22% , 依詳細價目表,本項契約價格為136,575 元,原告即 請求其22% 之工程款。 ⑷雜項工程項下之「交通安全措施費」、「工程用水電 費」、「車輛進出環境維護費」、「施工中路面修補 或舖設費」(附表一項次7-2 、7-3 、7-4 、7-5 ) 部分:前揭施工進度表並未顯示此部分進度,惟此部 雜項工程係配合沉砂池之施作而進行,故其完成進度 應與沉砂池工程之部分相同,始為合理,而應以22% (即4 /18座)為計算標準。 ⒉已進場材料部分:已運至老埤農場之安全圍籬材料,其 數量、規格均無誤。依系爭契約第9 條第1 項及第2 項 第4 款所訂,被告得選派人員督導原告之施工,就工程 材料之進出場得為檢驗;基此,原告之進場材料如不合 規格,被告理應拒絕其進場,自不容於其進場後,又再 爭執其規格有所不符。至被告另辯稱原告應按工程進度 分批進料云云,惟兩造既已簽訂系爭契約,原告一次性 購進相當數量之材料,使施工進度順暢無礙及降低施工 成本,為商業營運之正常現象,如多次分批採購,徒然 增加購料成本及運送成本,被告如此苛求,顯非正當; 況預定數量為4,500 公尺,原告僅先進料2,500 公尺, 本屬合理之規劃。 ㈢又因開工時當地居民不同意原告載運土石車輛自老埤農場 大門通行,原告經被告提議,另覓土地闢路通行,為此向 訴外人蘇麗娟承租屏東縣○○鄉○○村○○路○○號南側約 5 分地供通行之用,墊付租金36萬元,應由被告償還之。 蓋被告既委託原告為剩餘土石方之棄運處理,自應依民法 第507 條第1 項提供必要之協助,本應由被告租地供原告 通行,實乃被告委任原告租地,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之 規定,原告有受任人之費用償還請求權;如認被告所受有 免付地租之利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則有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退步言,該租地費用顯非原告訂約當時所得 預料,如由原告負擔,顯失公平,請法院依民法第227 條 之2 第1 項之規定,命被告給付之。 ㈣另方面,依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工程款得自剩餘土回收 價值扣抵,兩造不爭執此部分扣抵2,203,530 元,故被告 應再給付之金額為1,538,926 元(計算式:3,064,272 + 318,184 +360,000 -2,203,530 =1,538,926 )。 ㈤爰依承攬、委任、不當得利、情事變更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38,926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就已完成工程「核實」計算其工程款結果,明細如附表一 之被告主張欄所示,有爭執者如下: ⒈沉砂池施作工程部分:依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對於增 、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見 詳細價目表,項次壹「沉砂池施作工程」之「T1沉砂池 」至「T18 沉砂池」各分項,單位雖均記載為「座」, 惟該表列各座沉砂池均有其應施作數量(量體),例如 「T5沉砂池(V=4422.7M3)」,參照各座沉砂池之單價 分析表,除因量體需求不同而規劃不同規格之鋼筋混凝 土管外,其項下各工作項目與單價均相同,各座沉砂池 僅因量體不同致其工作項目之數量不同,可知各座沉砂 池主要係因設計量體不同致各座單價不同,而各座沉砂 池實際竣工之量體,則因開挖、地形或設計變更等因素 而與設計量體有所不同,故沉砂池量體施作數量之增、 減,應指以各座沉砂池實際竣工量體與合約所訂單價比 對結算,算法如附表三所示(意即將詳細價目表所列各 座沉砂池之單價,除以設計量體換算每立方公尺之單價 ,再乘以竣工量體,即為已完成沉砂池之應付工程款) ,亦即實作實算,不採總價結算,始符契約本旨。 ⒉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部分:原告所引用森山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之施工進度表,僅係監造單位控管施工進度之 紀錄,與兩造約定之結算方法無涉;本件起訴之前兩造 曾私下會算(非正式結算)本項工程完成數量為1,120 公尺,亦與前揭監造紀錄所載之進度12% 差異甚鉅。況 本件工程採實作實算,竣工數量不等於設計數量,益見 前揭監造紀錄所載之進度與原告實際完成之數量無關。 並否認原告有施作本項工程。 ⒊表土回填工程部分:本項目乃原告施作各座沉砂池時, 若各座沉砂池周遭有表土回填之必要者,則將挖運土方 用以回填,是前揭監造紀錄所載本項目進度為22% ,係 根據沉砂池完成座數比例22 %而來,然原告完成沉砂池 座數之比例與兩造約定之結算方式無涉。況本件工程採 實作實算,竣工數量不等於設計數量,即前揭監造紀錄 所載之進度與原告實際完成之數量無關。並否認原告有 施作本項工程。 ⒋雜項工程部分:雜項工程乃為支應本件工程主要項目即 沉砂池施作工程而設,除工程告示牌外,雜項工程項下 其餘各分項之應付工程款,應按已完成沉砂池實際竣工 量體總和佔設計量體總和之比例,該比例之計算明細如 附表四所示,分別予以結算。 ㈡至原告所稱安全圍籬之材料,雖堆置於工地,但未曾通知 被告派員檢查點收,自難謂已進場材料;況原告主張其已 購置2,500 公尺安全圍籬之材料,扣除第一期工程已使用 776 公尺之材料後,尚餘1,724 公尺之材料,依當時工程 進度,原告誠無購置大量材料之必要,如今卻要被告負擔 多餘材料之費用,有違誠信原則;又依單價分析表,安全 圍籬之單價為每公尺203 元,惟原告主張之單價為223 元 (即105 +118 ),亦超出兩造約定之價格,故原告請求 已進場材料費部分為無理由。 ㈢至原告所稱其向訴外人蘇麗娟租地供載運土石通行云云, 依原告所提出之租約所載簽約日為97年3 月12日,租期為 自97年4 月1 日至98年3 月31日止,然原告開工日為97年 4 月14日,可見該租約不實;縱原告有租地之事實,亦係 為其施工便利目的而設,非與所謂居民抗爭必然有關,是 租地費用非屬本件工程所必要者;又被告依系爭契約並無 負擔租地費用之義務,自無所謂不當利益,亦與委任無涉 ;依系爭契約第25條之約定,及原告出具之切結書載明「 如有公有道路、產業道路、鄰房、水電瓦斯電信管路、農 作物、農用設施毀損或民怨等情事,本公司須立即協商、 修復或賠償」等語,足見兩造於簽約時就可能遭居民抗爭 一節,非無事前預見,不構成情事變更,故原告請求租地 費用部分亦屬無理由。 ㈣原告主張自剩餘土回收價值扣抵2,203,530 元則不予爭執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駁回原告逾294,953 元部分之 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系爭契約於第一期工程(編號T5、T6、T13 、T17 沉砂池 部分)完成後,業經兩造合意終止。 ㈡如附表一項次3 、5 、6 、7-1 、8 所示項目金額部分, 確為被告應付工程款。 ㈢被告就如附表一項次1 至8 所示各項應付工程款之合計, 須依序按項次9 、10、11、12、13、14備註欄所示之比例 加計各該項目之工程款。 ㈣被告應付工程款自剩餘土回收價值扣抵2,203,530 元。 四、本件兩造爭執所在厥為: ㈠如附表一項次1-5 、1-6 、1-13、1-17、2 、4 、7-2 、 7-3 、7-4 、7-5 所示項目部分之工程款應如何結算? ㈡原告請求之已進場材料費有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之租地費用有無理由? 茲分別說明如下: ㈠關於工程款之結算: ⒈沉砂池施作工程部分: ⑴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 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 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可參。系爭契約 第4 條(見本院卷第13頁)既約定「本工程採總價承 包」,同條即定有工程款數額,並就各項目定有詳細 價目表,綜觀系爭契約全文(見本院卷第12至20頁) 及其附件,又無一字一句提及「實作實算」或類似之 意旨,自應依契約明定之價格結算,可見被告所辯「 實作實算」之計價方法顯與契約明文不相容,自不得 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⑵此外,兩造係依系爭契約第15條(見本院卷第16頁) 終止契約,有被告98年8 月24日98鳳土字第051 函附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並非工程變更之情形, 且系爭契約第15條已約定「已完成工程及已進場材料 ,由雙方核實互為找補」,亦毋庸類推適用工程變更 之約定,被告逕援用系爭契約第14條關於工程變更之 約定,為其引申「實作實算」之依據,實屬無稽。 ⑶縱依被告所辯,將詳細價目表各座單價除以設計量體 ,得出所謂每立方公尺單價如附表三所示之算法,其 計算結果,編號T5、T6、T13 、T17 沉砂池分別約為 每立方公尺117.33元、136.48元、160.17元、175.68 元,未見相同之標準,亦知被告所謂「實作實算」之 算法不合理。 ⑷原告既已完成編號T5、T6、T13 、T17 沉砂池之施作 ,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依詳細價目表(見本 院卷第81頁)所載各座之契約單價,結算其工程款如 附表一項次1 所示,確為可取。 ⑸至竣工量體雖與設計量體有所出入,惟此係被告委託 設計,不可歸責於原告;又兩造既明定總價承包而非 實作實算,除確經兩造合意為工程變更外,本應各自 承擔其竣工量體與設計量體有誤差之風險,並不影響 本項工程款之結算。 ⒉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部分: ⑴原告主張本項工程其完成12% ,業據提出被告不爭執 形式上為真正之監造人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製作之 97年10月(相當於第一期工程完工時)之施工進度表 所載(見本院卷第155 頁)為憑,已有相當之舉證。 ⑵至兩造於本件起訴前私下會算部分,其算法不詳,亦 較欠客觀,自非不得由前揭施工進度表取代;又被告 所辯「實作實算」為不可採,前已敘明,其衍生推論 亦不可採;被告空言否認原告有施作,不足推翻原告 既有之舉證,故原告就本項主張為有理由。 ⑶至被告雖聲請函詢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製作該施工 進度表之用意與目的,無非希望證明其非為兩造結算 工程款所製作,惟正因施工進度表係單純之監造紀錄 ,較為客觀,而製作施工進度表時尚未發生兩造終止 契約結算工程款之情事,較無偏頗之虞,所以可信, 故被告聲請函詢之事項顯無必要,併此敘明。 ⒊表土回填工程部分: ⑴原告主張本項工程其完成22% ,亦有前揭施工進度表 所載為憑,已有相當之舉證。依被告所稱本項乃原告 施作各座沉砂池時,若各座沉砂池周遭有表土回填之 必要者,則將挖運土方用以回填,亦可知各座沉砂池 周遭需表土回填之數量與沉砂池之量體無關,反而與 沉砂池之座數有關,故即使本項所載進度22% 係根據 沉砂池完成座數比例22 %而來,亦無不當。 ⑵至被告所辯「實作實算」為不可採,前已敘明,衍生 推論亦無可憑;又被告復空言否認原告有施作本項, 並不足推翻原告既有之舉證,故原告就本項主張亦為 有理由。 ⑶至被告前揭聲請函詢之事項顯無必要,不再贅述。 ⒋雜項工程(除工程告示牌外)部分: ⑴兩造就此部分雜項工程係配合全部沉砂池施作工程, 而應依沉砂池施作之比例,乘以契約價格而為結算, 原則上意見相同;僅係就沉砂池施作比例之算法不同 ,原告以完成座數比例22 %為準,被告則以竣工量體 總和佔設計量體總和之比例將近10.3% 為準。 ⑵由於各座沉砂池量體之差異相當大,如附表一所示, 該量體大小直接影響挖運土石方之數量及時間,相形 之下,本項工程與沉砂池之量體較有關,而與座數較 無關,原告主張之比例過於形式化,故此部分以被告 所辯之比例結算較切合實際而為合理可採。 ㈡關於已進場材料費: ⒈原告就其主張已運至老埤農場之安全圍籬之材料規格、 數量及採購金額,業據提出被告不爭執形式上為真正之 供應商兆程有限公司出具之請款單(見本院卷第32頁) 、原告所簽發支付兆程有限公司該筆貨款並有97年7 月 25日經票據交換戳印兌現之支票(見本院卷第241 頁) 為憑,核該請款單所載之品名及規格,確與安全圍籬之 單價分析表(見本院卷第128 頁反面)所載之工料名稱 及規格充分相符,並有原告聲明之證人即兆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姚宗伯到庭結證稱:確有出貨至老埤農場之情節 無訛(見本院卷第182 至184 頁),並當場提供該貨款 之統一發票,及分別經簽收之出貨單4 張為佐(見本院 卷第186 至189 頁),核與前揭請款單、支票相符,另 有原告聲明之證人即兆程有限公司會計王友君到庭結證 稱:原告於97年5 月訂購,伊公司即於97年5 月開發票 向原告請款,陸續送貨至送完為止等情綦詳(見本院卷 第183 至184 頁),上開證人所述,既與物證相符,且 合乎情理,堪信屬實,可見原告於順利進行第一期工程 期間,確有進場如前揭請款單等件所載安全圍籬之材料 ,亦即「4"菱形鐵絲網(#8)」2,500 公尺、「1 1/2" 鍍鋅鋼管(H=1.5 )」1,400 支,並實際付款。 ⒉固然依系爭契約第9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4 款約定(見 本院卷第15頁),被告得選派人員督導原告之施工,就 工程材料之進出場「得」為檢驗;並依系爭契約第16條 第1 項約定(見本院卷第16頁),材料於進場時由雙方 會同檢查。惟未見原告應通知被告派員檢查點收材料及 違反後果之約定,依工程實務之經驗法則,事實上恐係 被告怠於派人督導檢驗,不能率歸責於原告;系爭契約 第15條所稱已進場材料,亦未限定證明經被告檢驗者。 況第一期工程包含安全圍籬在內,業經完工檢查無誤( 相關紀錄詳見本院卷二),被告對此亦無爭執,茲就已 施作之安全圍籬並無材料不合規格問題,則就同一來源 已進場尚未使用之安全圍籬材料,亦無理由質疑其不合 規格。基此,被告所辯僅因原告未曾通知被告派員檢查 點收而否認其屬已進場材料云云,一方面不足推翻原告 前揭立證,二方面有欠正當性,為不可取。 ⒊至被告辯稱原告應按工程進度分批進料,惟兩造既已簽 訂系爭契約,原告一次性購進相當數量之材料,使施工 進度順暢無礙及降低施工成本,為商業營運之正常現象 ,況預定數量為4,500 公尺,原告僅先進料2,500 公尺 ,尚屬合理;又原告所主張已進場材料費之算法已更正 為如附表二所示,平均每公尺鐵絲網配0.6 支鍍鋅鋼管 ,事實上原告請求之每公尺材料合計單價為175.8 元( 計算式:105+118*0.6=175.8 ),低於單價分析表所載 安全圍籬之每公尺材料合計單價203 元,難謂原告有何 違背誠信之處。 ⒋已進場之安全圍籬材料,除已用於第一期工程部分外, 剩餘材料自應核實找補。惟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 算法,有誤載鍍鋅鋼管之數量,而影響其計算結果,經 核正確之計算結果,應如附表五後段所示。 ㈢關於原告租地費用: ⒈經查系爭契約第25條第2 項約定(見本院卷第18頁), 倘因交通、環境衛生發生民怨,原告應負一切責任;及 被告提出原告之切結書載明「如有公有道路、產業道路 、鄰房、水電瓦斯電信管路、農作物、農用設施毀損或 民怨等情事,本公司須立即協商、修復或賠償」(見本 院卷第109 頁),足見兩造於簽約時就可能遭居民抗爭 一節,不但已經有預見,且約定為原告之責任範圍。 ⒉依證人即原告施工當時任用之現場工地主任陳世峰到庭 結證稱:伊當時的瞭解是應該原告付錢去租,至於事後 如何計價是兩造公司老闆的問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 118 頁反面),亦無受被告委任或為被告之利益而租地 之認知。而證人陳世峰述及:開工後,伊就發現園區( 老埤農場)大門不能夠供砂石車進出,因為大門外兩側 都是住家,而且路寬不足以供兩輛砂石車會車,伊就向 被告反映這個問題,並另外找到附近一塊地作為砂石車 通行之用,洽租土地是伊去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18 頁 ),可見原告於簽約之前並未勘估進出工地之道路,率 予簽約承攬,其因此增加租地費用成本之風險,理應由 原告自行承擔。 ⒊綜觀系爭契約含附件,被告確無負擔租地費用之義務, 只見原告應負責因交通、環境衛生所生民怨之約定,故 原告因簽約前未勘估進出工地之道路,開工時必須另行 租地通行,仍屬原告就其契約義務之履行,而原告履行 其契約義務,被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又原告雖主張有 受被告委任租地之事實,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經被告 否認,自無從採信;又兩造於簽約時已約定原告應負責 因交通、環境衛生所生民怨,嗣後確因交通、環境衛生 發生民怨而增加租地通行之費用,即非所謂情事變更之 場合。基此,縱使原告主張向訴外人蘇麗娟租地供載運 土石通行,並因此支付租金36萬元之事實為真實,原告 請求被告償還或增加給付該租金,仍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5條之約定(承攬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已完成工程之工程款及已進場材料費部分,於 如附表五所示部分為有理由,其餘為無理由。原告另依委任 、不當得利、情事變更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地費用 部分,為無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38,926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在1,087,883 元(計算式為: 2,985,619 +305,794 -2,203,530 =1,087,883 )本息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 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 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附表一 ┌──┬────────────┬────────┬─────┬─────┐ │項次│項目名稱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備註 │ ├──┼────────────┼────────┼─────┼─────┤ │1 │沉砂池施作工程 │ │ │ │ ├──┼────────────┼────────┼─────┼─────┤ │1-5 │T5沉砂池(V=4422.7M3) │518,934 │558,510.82│原告逕引用│ ├──┼────────────┼────────┼─────┤詳細價目表│ │1-6 │T6沉砂池(V=4326.7M3) │590,514 │487,920.94│所載各座之│ ├──┼────────────┼────────┼─────┤單價,被告│ │1-13│T13沉砂池(V=2917.3M3) │467,264 │307,526.43│之算法參照│ ├──┼────────────┼────────┼─────┤附表三。 │ │1-17│T17沉砂池(V=1711.1M3) │300,613 │247,714.52│ │ ├──┼────────────┼────────┼─────┼─────┤ │ │小計 │1,877,325 │1,601,673 │ │ ├──┼────────────┼────────┼─────┼─────┤ │2 │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 │56,523.8 │ │被告否認 │ ├──┼────────────┼────────┼─────┼─────┤ │3 │緩衝區植生工程 │30,450 │30,450 │兩造不爭執│ ├──┼────────────┼────────┼─────┼─────┤ │4 │表土回填工程 │30,046.5 │ │被告否認 │ ├──┼────────────┼────────┼─────┼─────┤ │5 │臨時防災設施工程 │134,000 │134,000 │兩造不爭執│ ├──┼────────────┼────────┼─────┼─────┤ │6 │假設工程 │ │ │ │ ├──┼────────────┼────────┼─────┼─────┤ │6-1 │洗車台 │315,826 │315,826 │兩造不爭執│ ├──┼────────────┼────────┼─────┼─────┤ │6-2 │施工測量、放樣費 │20,000 │20,000 │兩造不爭執│ ├──┼────────────┼────────┼─────┼─────┤ │ │小計 │335,826 │335,826 │兩造不爭執│ ├──┼────────────┼────────┼─────┼─────┤ │7 │雜項工程 │ │ │ │ ├──┼────────────┼────────┼─────┼─────┤ │7-1 │工程告示牌 │19,000 │19,000 │兩造不爭執│ ├──┼────────────┼────────┼─────┼─────┤ │7-2 │交通安全措施費 │27,720 │12,972.19 │原告將詳細│ ├──┼────────────┼────────┼─────┤價目表所載│ │7-3 │工程用水電費 │17,600 │8,236.31 │此部分單價│ ├──┼────────────┼────────┼─────┤乘以22% ,│ │7-4 │車輛進出環境維護費 │44,000 │20,590.78 │被告乘以如│ ├──┼────────────┼────────┼─────┤附表四所示│ │7-5 │施工中路面修補或舖設費 │44,000 │20,590.78 │之比例。 │ ├──┼────────────┼────────┼─────┼─────┤ │ │小計 │152,320 │81,390 │ │ ├──┼────────────┼────────┼─────┼─────┤ │8 │委託廠商餘土處理費用 │146,902 │146,902 │兩造不爭執│ ├──┼────────────┼────────┼─────┼─────┤ │ │項次1 至8 合計 │2,763,393.3 │ │ │ ├──┼────────────┼────────┼─────┼─────┤ │9 │勞工安全及衛生管理費 │27,633.9 │ │項次1 至8 │ │ │(項次1 至9 合計) │(2,791,027.3) │ │合計之1% │ ├──┼────────────┼────────┼─────┼─────┤ │10 │營造綜合保險費 │16,746.2 │ │項次1 至9 │ │ │(項次1 至10合計) │(2,807,773.4) │ │合計之0.6%│ ├──┼────────────┼────────┼─────┼─────┤ │11 │環境污染維護費 │30,885.5 │ │項次1 至10│ │ │(項次1 至11合計) │(2,838,658.9) │ │合計之1.1%│ ├──┼────────────┼────────┼─────┼─────┤ │12 │包商管理費 │70,966.5 │ │項次1 至11│ │ │(項次1 至12合計) │(2,909,625.4) │ │合計之2.5%│ ├──┼────────────┼────────┼─────┼─────┤ │13 │營業稅 │145,481.3 │ │項次1 至12│ │ │(項次1 至13合計) │(3,055,106.7) │ │合計之5% │ ├──┼────────────┼────────┼─────┼─────┤ │14 │空氣污染防治費 │9,165.3 │ │項次1 至13│ │ │(項次1 至14合計) │(3,064,272.0) │ │合計之0.3%│ ├──┼────────────┼────────┼─────┼─────┤ │ │總計 │3,064,272 │ │ │ ├──┴────────────┴────────┴─────┴─────┤ │說明:單位為新臺幣元。原告主張部分係依Excel 軟體精確試算,惟顯示至小數點│ │ 下一位,以下四捨五入。被告主張部分係於計算過程中計算至小數點下二位│ │ ,以下無條件捨去;惟小計取整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材料名稱│4"菱形鐵絲網(#8)│1 1/2"鍍鋅鋼管(H=1.5) │ ├────┼─────────┼────────────┤ │採購數量│2,500公尺 │1,500支 │ │(A) │ │ │ ├────┼─────────┼────────────┤ │使用數量│776公尺 │466支 │ │(B) │ │ │ ├────┼─────────┼────────────┤ │剩餘數量│1,724公尺 │1,034支 │ │(A-B=C) │ │ │ ├────┼─────────┼────────────┤ │採購單價│105元 │118元 │ │(D) │ │ │ ├────┼─────────┼────────────┤ │剩餘複價│181,020元 │122,012元 │ │(C*D=E) │ │ │ ├────┼─────────┴────────────┤ │合計 │303,032元 │ │(F) │ │ ├────┼──────────────────────┤ │營業稅 │15,152元 │ │(F*5%=G)│ │ ├────┼──────────────────────┤ │總計 │318,184元 │ │(F+G) │ │ ├────┴──────────────────────┤ │說明: │ │一、依沉砂池單價分析表(見本院卷第33至36頁),T5沉砂池│ │ 之安全圍籬為192 公尺、T6沉砂池之安全圍籬為264 公尺│ │ 、T13 沉砂池之安全圍籬為185 公尺、T17 沉砂池之安全│ │ 圍籬為135 公尺,合計776 公尺(計算式:192+264+185+│ │ 135=776)。 │ │二、依安全圍籬單價分析表(見本院卷第128 頁反面),平均│ │ 每公尺需用0.6 支鍍鋅鋼管,故776 公尺需用466 支鍍鋅│ │ 鋼管(計算式:776*0.6=465.6 ,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三、原告不慎將鍍鋅鋼管之採購數量誤載為1,500 支,正確為│ │ 1,400 支,唯此影響其計算結果。 │ └───────────────────────────┘ 附表三 ┌──────────┬────┬───────┬──────┐ │詳細價目表上各座單價│設計量體│竣工量體 │被告主張金額│ │(H) │(I) │(J) │(H/I*J) │ ├─────┬────┼────┼───────┼──────┤ │T5沉砂池 │518,934 │4,422.7 │1,1904=4,760│558,510.82 │ ├─────┼────┼────┼───────┼──────┤ │T6沉砂池 │590,514 │4,326.7 │6505.5=3,575│487,920.94 │ ├─────┼────┼────┼───────┼──────┤ │T13沉砂池 │467,264 │2,917.3 │4804=1,920 │307,526.43 │ ├─────┼────┼────┼───────┼──────┤ │T17沉砂池 │300,613 │1,711.1 │4703=1,410 │247,714.52 │ ├─────┼────┼────┼───────┼──────┤ │單位 │元 │立方公尺│ 立方公尺│元 │ ├─────┴────┴────┴───────┴──────┤ │說明: │ │一、依詳細價目表(見本院卷第81頁),載有各座單價及設計量體。│ │二、依竣工數量統計表(見本院卷第170頁),算出竣工量體。 │ │三、被告主張金額計算至小數點下二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 └──────────────────────────────┘ 附表四 ┌─────┬──────┬──────┐ │ │設計量體 │竣工量體 │ │ │(立方公尺)│(立方公尺)│ ├─────┼──────┼──────┤ │T1沉砂池 │6,001.5 │0 │ ├─────┼──────┼──────┤ │T2沉砂池 │6,669.0 │0 │ ├─────┼──────┼──────┤ │T3沉砂池 │7,704.0 │0 │ ├─────┼──────┼──────┤ │T4沉砂池 │9,142.8 │0 │ ├─────┼──────┼──────┤ │T5沉砂池 │4,422.7 │4,760 │ ├─────┼──────┼──────┤ │T6沉砂池 │4,326.7 │3,575 │ ├─────┼──────┼──────┤ │T7沉砂池 │5,037.1 │0 │ ├─────┼──────┼──────┤ │T8沉砂池 │4,813.1 │0 │ ├─────┼──────┼──────┤ │T9沉砂池 │9,840.0 │0 │ ├─────┼──────┼──────┤ │T10沉砂池 │4,422.7 │0 │ ├─────┼──────┼──────┤ │T11沉砂池 │4,326.7 │0 │ ├─────┼──────┼──────┤ │T12沉砂池 │17,554.7 │0 │ ├─────┼──────┼──────┤ │T13沉砂池 │2,917.3 │1,920 │ ├─────┼──────┼──────┤ │T14沉砂池 │9,145.6 │0 │ ├─────┼──────┼──────┤ │T15沉砂池 │3,670.1 │0 │ ├─────┼──────┼──────┤ │T16沉砂池 │5,904.0 │0 │ ├─────┼──────┼──────┤ │T17沉砂池 │1,711.1 │1,410 │ ├─────┼──────┼──────┤ │T18沉砂池 │5,694.0 │0 │ ├─────┼──────┼──────┤ │合計 │113,303.1 │11,665 │ ├─────┼──────┴──────┤ │完成比例 │11,665/113,303.1 ≒10.30%│ └─────┴─────────────┘ 附表五 ┌──┬────────────┬────────┬─────┐ │項次│項目名稱 │被告應付工程款 │備註 │ ├──┼────────────┼────────┼─────┤ │1 │沉砂池施作工程 │ │ │ ├──┼────────────┼────────┼─────┤ │1-5 │T5沉砂池(V=4422.7M3) │518,934 │ │ ├──┼────────────┼────────┼─────┤ │1-6 │T6沉砂池(V=4326.7M3) │590,514 │ │ ├──┼────────────┼────────┼─────┤ │1-13│T13沉砂池(V=2917.3M3) │467,264 │ │ ├──┼────────────┼────────┼─────┤ │1-17│T17沉砂池(V=1711.1M3) │300,613 │ │ ├──┼────────────┼────────┼─────┤ │ │小計 │1,877,325 │ │ ├──┼────────────┼────────┼─────┤ │2 │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 │56,523.8 │ │ ├──┼────────────┼────────┼─────┤ │3 │緩衝區植生工程 │30,450 │ │ ├──┼────────────┼────────┼─────┤ │4 │表土回填工程 │30,046.5 │ │ ├──┼────────────┼────────┼─────┤ │5 │臨時防災設施工程 │134,000 │ │ ├──┼────────────┼────────┼─────┤ │6 │假設工程 │ │ │ ├──┼────────────┼────────┼─────┤ │6-1 │洗車台 │315,826 │ │ ├──┼────────────┼────────┼─────┤ │6-2 │施工測量、放樣費 │20,000 │ │ ├──┼────────────┼────────┼─────┤ │ │小計 │335,826 │ │ ├──┼────────────┼────────┼─────┤ │7 │雜項工程 │ │ │ ├──┼────────────┼────────┼─────┤ │7-1 │工程告示牌 │19,000 │ │ ├──┼────────────┼────────┼─────┤ │7-2 │交通安全措施費 │12,972.2 │原契約價格│ │ │ │ │126,000 │ ├──┼────────────┼────────┼─────┤ │7-3 │工程用水電費 │8,236.3 │原契約價格│ │ │ │ │80,000 │ ├──┼────────────┼────────┼─────┤ │7-4 │車輛進出環境維護費 │20,590.8 │原契約價格│ │ │ │ │200,000 │ ├──┼────────────┼────────┼─────┤ │7-5 │施工中路面修補或舖設費 │20,590.8 │原契約價格│ │ │ │ │200,000 │ ├──┼────────────┼────────┼─────┤ │ │小計 │81,390.1 │ │ ├──┼────────────┼────────┼─────┤ │8 │委託廠商餘土處理費用 │146,902 │ │ │ │(項次1 至8 合計) │(2,692,463.4) │ │ ├──┼────────────┼────────┼─────┤ │9 │勞工安全及衛生管理費 │26,924.6 │項次1 至8 │ │ │(項次1 至9 合計) │(2,719,388.1) │合計之1% │ ├──┼────────────┼────────┼─────┤ │10 │營造綜合保險費 │16,316.3 │項次1 至9 │ │ │(項次1 至10合計) │(2,735,704.4) │合計之0.6%│ ├──┼────────────┼────────┼─────┤ │11 │環境污染維護費 │30,092.7 │項次1 至10│ │ │(項次1 至11合計) │(2,765,797.1) │合計之1.1%│ ├──┼────────────┼────────┼─────┤ │12 │包商管理費 │69,144.9 │項次1 至11│ │ │(項次1 至12合計) │(2,834,942.1) │合計之2.5%│ ├──┼────────────┼────────┼─────┤ │13 │營業稅 │141,747.1 │項次1 至12│ │ │(項次1 至13合計) │(2,976,689.2) │合計之5% │ ├──┼────────────┼────────┼─────┤ │14 │空氣污染防治費 │8,930.1 │項次1 至13│ │ │(項次1 至14合計) │(2,985,619.2) │合計之0.3%│ ├──┼────────────┼────────┼─────┤ │ │總計 │2,985,619 │ │ ├──┴────────────┴────────┴─────┤ │說明:單位為新臺幣元。均依Excel 軟體精確試算,惟顯示至小數點│ │ 下一位,以下四捨五入。總計取整數,小數點以下捨去。 │ ╞══════════════════════════════╡ │已進場材料費之結算 │ ├────┬─────────┬───────────────┤ │材料名稱│4"菱形鐵絲網(#8)│1 1/2"鍍鋅鋼管(H=1.5) │ ├────┼─────────┼───────────────┤ │採購數量│2,500公尺 │1,400支 │ │(A) │ │ │ ├────┼─────────┼───────────────┤ │使用數量│776公尺 │466支 │ │(B) │ │ │ ├────┼─────────┼───────────────┤ │剩餘數量│1,724公尺 │934支 │ │(A-B=C) │ │ │ ├────┼─────────┼───────────────┤ │採購單價│105元 │118元 │ │(D) │ │ │ ├────┼─────────┼───────────────┤ │剩餘複價│181,020元 │110,212元 │ │(C*D=E) │ │ │ ├────┼─────────┴───────────────┤ │合計 │291,232元 │ │(F) │ │ ├────┼─────────────────────────┤ │營業稅 │14,562元 │ │(F*5%=G)│ │ ├────┼─────────────────────────┤ │總計 │305,794元 │ │(F+G)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