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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88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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