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883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