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曹啓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佳財企業有限公司、何松男即永發企業
社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610,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二審應繳
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