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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因99年度訴字第435 號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893,3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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