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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淑娥 訴訟代理人 邱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4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11,91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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