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麥淑娥
訴訟代理人 邱麗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4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11,914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