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 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
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
洵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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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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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 股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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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碧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2-NE-004629 │ │1 │1 萬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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