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59號
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順益
訴訟代理人 楊憲忠
被 告 靖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