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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0 年度屏小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59號 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益 訴訟代理人 楊憲忠 被   告 靖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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