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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1 年度屏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楊文明 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律師 被   告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 年6 月26日下午4 時,兩造 應自行到場,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本人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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