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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1 年度屏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楊文明間因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5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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