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屏小字第193號
原 告 鼎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明鴻
被 告 冠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聰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地及法定代理人
住所地均在高雄市,依民
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