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盈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正源
上列
上訴人因101年度屏簡字第102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0,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