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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1 年度屏簡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被   告 劉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4 月19日下午3 時40分,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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