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宗融
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昭政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44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