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1 年度屏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昭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44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