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文方 (越南國籍國民)
上列
上訴人與
被告弘光環保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確認和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04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