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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2 年度屏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和解無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文方  (越南國籍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弘光環保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確認和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0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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