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35號
原 告 長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茹
被 告 郭安鄉
原告於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其訴之
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之範圍,
參照同一法院
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之意旨,本院應以裁
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
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