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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2 年度屏簡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35號 原   告 長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茹 被   告 郭安鄉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其訴之 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之範圍,參照同一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之意旨,本院應以裁 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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