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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2 年度屏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創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鎮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東瑞電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屏簡字第87號給付廢棄物清理 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 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 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58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2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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