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億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億恩工程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億恩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200元,應徵
訴訟費用新
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