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億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億恩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億恩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00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 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