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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2 年度屏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億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恩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恩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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