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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2 年度屏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鄭文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 2,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繳 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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