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墨岩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一堅
訴訟代理人 萬維姚
律師
被 告 潘五權
訴訟代理人 張美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潘五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潘五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2,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