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添毓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鉅識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小字第268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