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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3 年度屏小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鉅識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小字第268號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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