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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3 年度屏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朱又年因103 年度屏簡字第100 號執行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 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02,5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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