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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3 年度屏簡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萬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麗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啟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屏簡字第16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 佰肆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 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3,6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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