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3 年度屏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振碩 被   告 永大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學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大廣告行   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永大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607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