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振碩
被 告 永大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學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永大廣告行
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永大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607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 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