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亨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月春
訴訟代理人 陳旭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聰福、竑欣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4,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