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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3 年度屏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連盈隔熱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玄 被   告 喬暉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暉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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