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行義
訴訟代理人 伍紫迎
被 告 洪清山
被 告 洪李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4 年9月4日發放薪資媒體轉帳時,因行政疏
失而誤將新進員工簡志宇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2,166元匯入已
離職員工洪嘉鴻之帳號。因洪嘉鴻離職後於101 年7月6日死亡,
未婚並無子女,被告二人為洪嘉鴻之父母,依法為洪嘉鴻之
繼承
人,為此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上開
金額
等情,
業據提出公司基本資料、第一銀行媒體資料劃撥轉帳
提送單、媒體資料劃撥轉帳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
戶籍謄
本及
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裁判費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鴻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