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訴訟代理人 吳世文
被 告 吳進富
被 告 和順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代 理 人 黃仕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