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彩虹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台強
被 告 源興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清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源興通風設備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源興通風設備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000 元,應
徵
訴訟費用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2,081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