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7號
原 告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雪雅
被 告 何淑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