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歐維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靖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
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
理由,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