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原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旆
相 對 人 長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曉育
上列
當事人間給請求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460 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各1 紙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8
頁),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