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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5 年度屏簡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原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旆 相 對 人 長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曉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請求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460 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8 頁),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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