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邦賢
訴訟代理人 李振州
吳翰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7,1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
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